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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楊銘宇”在京维权终审获胜

点击数:12202015-01-12 16:47:23 来源: “楊銘宇”在京维权终审获胜

因认为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下称味美环球公司)在广告宣传中使用“杨铭宇”标识侵犯了其“楊銘宇”注册商标专用权,杨晓路及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下称杨铭宇公司)将味美环球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。在一审法院判决味美环球公司构成商标侵权,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杨铭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.8万元后,味美环球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日前,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。
 
  据了解,涉案商标为第9730595号“楊銘宇”商标,由山东省自然人杨晓路于2011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,2012年9月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。杨铭宇公司经杨晓路授权,获准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黄焖鸡米饭加盟业务时独占使用“楊銘宇”商标。
 
  杨铭宇公司诉称,味美环球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网上以前述注册商标发布广告,邀约加盟,并以“杨铭宇”自居,误导消费者,侵犯了杨晓路、杨铭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据此,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味美环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3万元。
 
  味美环球公司辩称,味美环球公司从未以“杨铭宇”自居,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,该公司仅在其网站页面不明显的地方有“杨铭宇”3个简体字,其与杨晓路、杨铭宇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差异,并且该内容仅为表明黄焖鸡米饭的诸多品牌。同时味美环球公司为避免无谓的纠纷,在接到杨铭宇公司的告知后已将“杨铭宇”字样从公司网站删除。综上,味美环球公司未侵犯杨晓路、杨铭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 
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商标为“楊銘宇”3字,味美环球公司使用的“杨铭宇”标识与杨晓路、杨铭宇公司的“楊銘宇”商标呼叫完全一致,仅为字体的繁简差异,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。味美环球公司未经杨晓路、杨铭宇公司许可,在相同服务范围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加盟宣传,构成商标侵权,应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。
 
味美环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随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日前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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